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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事业单位考试题库大全: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

※发布时间:2017/10/26 0:57:50   ※发布作者:habao   ※出自何处: 

  中公事业单位为大家带来事业单位考试题库大全《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随着2017年新《民法总则》的通过,民法成为各类类考试中的热点学科,民法中学到的最基础的理论问题即民事主体之自然人,对于这一问题,第一个需要解决的就是民事能力及民事行为能力。本文将就这一考点进行系统梳理。

  自然人民事能力是指自然人享有承担义务的资格,而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能够享有承担义务的能力。二者并不相同,前者始于出生、终于死亡,后者随着自然人年龄和状况的变化有所区别。

  《民法通则》根据行为人年龄与智力状况的不同,将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为三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

  《民法通则》第11条:18周岁以上的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两类,分别是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后果的病人。《民法通则》第12条第一款,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代理人的同意。

  《民法通则》第12条第2款,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民法通则》第13条,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与民事行为效力经常结合考察,考生复习时应当结合两个知识点进行系统复习,下面把民事行为效力与民事行为能力的结合点进行梳理总结。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效,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行为一般需由其代理人代理。但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某些细小的日常生活方面的民事行为(如购买文具、乘通工具等)及纯获利益的行为不必经其代理人代理或事后追认,应当认定为有效。另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行为(接受励、报酬和赠与)有效。

  2.民事行为能力人所实施的依法不能实施的民事行为为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但是,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行为及纯获利益的行为(接受励、报酬和赠与)有效。

  上述为自然人民事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之对比,以及民事行为能力与民事行为效力之结合,希望考生根据考点系统把握,对比复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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